一、参保职工在协议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并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向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申报医疗费用: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等;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6)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
二、计划生育手术中的人工流产手术是指未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发生的人工流产手术费用,按此规定享受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