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保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缴费标准:
1、单位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2、个人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核定,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无退休人员单位缴费比例为20%,有退休人员单位缴费比例按规定另行核定;
个人缴费比例:2005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9%,个人缴纳2%+2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0.5-2.5%单位全额缴纳,根据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核定。
生育保险:单位工资总额的0.7%。
( 三)单位参保登记
凡属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高新区单位均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及时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目前已开办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1、单位到社保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附表一)一式三份签章确认后,并携《工商登记执照》或有效批文、《法人代码证书》、《地税登记证》和最近年度《资产负债表》等有效证件和资料及其复印件以及参保人员的用工合同原件到社保局申报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出具上级法人单位授权参保的书面材料。
2、 社保局审核单位申报材料合格,核定缴费比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表》上签章并返回单位一份,同时告知单位社会保险编码。
注:单位申报登记,应同时申报新增缴费人员信息。
(四)参保单位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表》中各栏目信息(单位名称、法人等)变化的,均应及时向社保局申报办理变更。
1、参保单位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社保局申报变更。
2、社保局审核单位申报材料合格,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后,在《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上签章并返回单位一份。
注:经办人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变化尤其应及时申报。
养老保险:68696695 68631600 医疗工伤保险:68633901 68633903 失业保险:68633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