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备案。
二、生育并发症包括: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产褥期感染、妊娠搪尿病、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母婴血型不合、产后尿潴留、乳腺炎。
三、产前检查费用:用现金全额垫付,不要刷医疗保险卡。发票需与检查报告单相对应。
四、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一次性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1、本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3、单位出具该员工是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4、《(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注明妊娠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相关政策文件,请拨打咨询电话68633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