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前检查:参保职工应在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后应在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
二、生育或终止妊娠: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实施分娩或终止妊娠;
三、计划生育手术: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四、参保职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级别证明。
五、统筹区内参保职工市内跨区县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当地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
六、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