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办理申报审核。
(一)要求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持以下证件和资料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一次性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二、就医医院的相关规定
参保职工必须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统筹区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参保职工如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生育,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完毕后需明确其医院级别,无法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
三、产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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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生育 |
晚育 |
多胞胎(N>1) |
难产 |
4月以下
流产 |
宫外孕 |
4月以上流/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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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30 |
+N×15 |
+15 |
15 |
30 |
42 |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例:28周岁的女职工剖宫生育双胞胎,则产假天数为90+30+15+15=150天;女职工怀孕120天引产,则产假为42天;女职工怀孕不足17周(≤119天),则产假天数为15天。
四、生育生活津贴支付额。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