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Chongqing Health Care Massage Association)缩写(CHC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保健按摩服务企业、培训机构、保健按摩服务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倡导“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尊重知识、创新技艺、规范管理”原则,团结全行业,加强行业自律,为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以“协调、沟通、引导、服务”为工作原则。积极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加强联系,反映会员意见,互通信息,配合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组织会员间交流技艺和管理经验,组织国内外行业间交流。促进保健按摩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西普大厦)10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保健按摩服务经营、人员培训、管理等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经营管理规范化、现代化发展。
(二)开展保健按摩服务从业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评比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激励涌现更多专业优秀人才。
(三)组织会员推行保健按摩行业准入技术管理规范,为政府行政管理和决策提供建议;接受委托承办保健按摩有关经营条件、技术项目等的评估、鉴定。
(四)评选和奖励优秀保健按摩师、服务经营企业、培训机构;培养和推荐优秀保健按摩服务、培训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编缉出版保健按摩有关书籍、期刊、音像制品;提供咨询服务,举办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服务的事业及各项有关活动。
(六)对会员开展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督导行业内有关机构和个人遵守法律、合法从业、诚实经营、优质服务;收集行业信息、会员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搞好协调,维护其正当权益。
(七)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为实现本协会宗旨所赋予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和维护行业利益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声誉良好。
(四)具有合法的服务经营资质或培训许可证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和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的意愿。
(三)具有中级以上保健按摩师资格或具有针灸推拿中专以上学历;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行业生产、经营企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管理人员及社会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相关资料,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登录入本协会名册,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举权及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请求本协会帮助、维护自已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带头维护行业的利益和声誉。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或有影响本行业声誉和发展的严重不良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3/5),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协调能力较强。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未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如本协会会长不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其他副会长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领导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办理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所有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和有关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设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或聘请专业会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